荷兰,同父母收养的先驱社会

我们知道荷兰是在一些重要的社会变革(例如使用大麻或辅助安乐死)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今天我想向您介绍一下其对同性伴侣的收养规定。它是一个先驱 该法律自1年2001月XNUMX日起生效。

自那以后 其他国家也以其荷兰法规为参考,在其领土内加入了联合同居领养的合法化 重申性取向不能成为批准或不批准申请人的决定性因素。

2001年,荷兰同性恋婚姻法获得批准,该法仅允许他们收养荷兰男孩和女孩,但在2005年,批准了一项修改,以便他们可以收养其他国籍的人。 实际上,这是为了避免在那些不承认同性恋工会的国家拒绝受理这些文件。 这种修改还提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以同性恋关系出生的孩子从一开始就可以被亲生母亲的伴侣收养,这就是所谓的平等收养。

与异性恋夫妇一样,对同性恋夫妇收养孩子的要求之一是 至少3年共存。

授权同性婚姻的规范意味着,其中一个人必须是荷兰人,或者必须拥有该国的合法居所, 反过来,这允许这对夫妇收养。 这种离婚与离婚的法律程序没有关系,还涉及被收养的儿子和女儿。

尽管在欧洲发生了一些恐同潮流,但事实是,荷兰大多数社会都支持同性恋夫妇的宽容和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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