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同父母收養的先驅社會

我們知道荷蘭是在一些重要的社會變革(例如使用大麻或輔助安樂死)中處於領先地位的國家,今天我想向您介紹一下其對同性伴侶的收養規定。它是一個先驅 該法律自1年2001月XNUMX日起生效。

從那以後 其他國家以其荷蘭法規為參考加入了其領土內的同性聯合收養合法化 重申性取向不能成為批准或不批准申請人的決定因素。

2001年,當同性戀婚姻法在荷蘭獲得批准時,該法僅允許他們收養荷蘭男孩和女孩,但在2005年,又批准了一項修改,以便他們可以收養其他國籍的人。 實際上,這是為了避免在那些未承認同性戀工會的國家拒絕歸檔。 這種修改還提到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以同性戀關係出生的孩子從一開始就可以被親生母親的伴侶收養,這被稱為平等收養。

與異性戀夫婦一樣,對同性戀夫婦收養孩子的要求之一是 至少3年共存。

准予同性婚姻的規範意味著,其中之一必須是荷蘭人,或者必須擁有該國的合法居所, 反過來,這允許這對夫婦收養。 這種離婚與離婚的法律程序沒有關係,還涉及被收養的兒子和女兒。

儘管在歐洲發生了一些恐同潮流,但事實是,荷蘭大多數社會都支持同性戀夫婦的寬容和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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